工商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条例
为贯彻我校“学术兴校”办学理念,浓郁学术氛围,促进学术自由和学术自律相结合,提高工商管理学院整体学术水平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设置
院学术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,学院教学、科研等有关学术问题的决策咨询机构。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一名,委员若干名。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。学术委员会成员需具备较高的教学、科研水平,人选从正高级职称中产生,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。
二、职责
1.讨论审议学院学科建设、师资建设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;
2.讨论审议本院所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;
3.评议审核学院科研规划预研究项目;
4.评议审核学院申报的国家级科研项目;
5.审核学院教职工年度科研奖励;
6.参与职称评议和推荐工作;
7.审议学院申报的重点学科、学位点和专业项目;
8.承担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,负责本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及推荐;
9.承担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,负责本院硕士学位资格审查及推荐;
10.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学术任务。
三、工作程序
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。实际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。会议决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采用票决制,达到会议出席人数简单多数后,决议有效。
四、附则
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本条例由工商管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。
工商管理学院
2010年12月9日